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贵阳跨性别就业歧视案:原告C先生胜诉

  12月14日,该案在中止审理6个月后恢复审理。而对于此前被告证据造假的质疑,司法机构鉴定后称,由于油墨不能比对,终止鉴定。

  这次开庭,C先生的代理律师指出,被告用以证明其开除C先生程序合法的工会决议,由于工会的组成违法而当属无效,“依据《贵州省工会条例》规定,工会主席不能是公司的人事负责人,而慈铭的工会主席就是其人事负责人金某”。

  此外,C先生说:“尽管慈铭提供的证据中显示其他员工的试用期都是2个月,但我的试用期评估表中却明确提到试用期是4天,慈铭没有对这一矛盾点作出解释。所以我认为我(被辞退时)是不在试用期内的一个正式员工,在这种情况下,慈铭将我开除属于违法辞退。”

  判决: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,不认定歧视

  12月30日,C先生收到了云岩区法院于12月18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,判决慈铭支付C先生工资483元、经济赔偿金1500元。

  判决书显示,此案中原、被告双方争议焦点存在于三个方面,即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是在试用期还是合同期内;被告是否违法解除与原告劳动关系;被告解除于原告劳动关系是否构成对其跨性别身份的就业歧视。

  云岩区法院经审理认为,首先,试用期应在书面劳动合同中约定,但慈铭未与C先生签订劳动合同,C先生亦不能证明双方约定明确的合同试用期,原告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,因此认定,C先生2015年4月21日入职慈铭,上访即建立劳动关系。

  其次,慈铭据《试用期人员工作评估表》及《工会小组会议决议》认定C先生矿工一天,但未提供考勤记录。由于该院认定双方为正式劳动合同关系,慈铭辞退C先生需符合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九天、第四十条规定的相关情形,但慈铭所举证据不能认定C先生有相关情形,依照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八十七条规定,慈铭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与C先生劳动关系,应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和相应经济补偿。

  判决书称,C先生提供的录音虽显示,其与慈铭员工杨某的谈话涉及对其跨性别身份的质疑,但杨某未出庭接受双方质讯,且杨某作为被告单位普通员工,其言论不能代表单位意见,因此,对原告称被告解除与其劳动关系系慈铭对其跨性别身份歧视,不予认定。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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